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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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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科产〔2013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离任或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包括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的,在产业集团或企业董事会确定企业负责人审计事项后,产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审计部实施审计事项。

第五条 产业集团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决策。

第六条  产业集团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具体实施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向产业集团汇报审计工作及相关问题。

第七条 如有实际需要,审计部可以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实施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应当指派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实施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企业负责人守法、守规、守纪、尽责地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具体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决策和履行上级主管部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经营决策的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企业缴纳税、费、利、基金等情况;

(八)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其他合法权益情况;

(九)其他有关经济责任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向审计部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及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

(三)企业章程、企业有关内部文件、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资料;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

(五)所属企业、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及管理的资料;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前企业财产、财务状况资料;

(七)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纠纷、贷款担保、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案件、法院判决和仲裁等重大事件报告和资料;

(八)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资料;

(九)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十)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资料;

(十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历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报告和鉴定以及其他资料;

(十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开始实施审计时,审计部应召开审计进点工作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听取产业集团、被审计企业有关领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拟出审计报告初稿,向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征求意见,并向产业集团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的沟通。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对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意见,审计部进行研究核实。

经沟通,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无异议,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其所在企业签章。

第十七条  审计部将审计结果上报产业集团经理办公会。根据审计结果,产业集团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正式文件由审计部送达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反馈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情况,企业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经营效益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经营决策及重大事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主要问题,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审计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产业集团申诉,产业集团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企业负责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上一级机关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整改及督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审计意见及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审计整改督办程序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拟订审计问题整改方案反馈至审计部。

(二)企业按照自订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事项及时完成。企业应将整改情况报告产业集团,书面材料送审计部备案。

(三)审计部根据需要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及结果开展后续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若遇企业整改责任人调离岗位,接替人员则为整改责任人,承担审计整改的主要责任。原整改责任人应配合审计整改事项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若审计整改事项同时涉及产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部门,由业务主办部门协调落实。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发现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予处理或处罚的,产业集团将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产业集团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

(四)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业集团依法作出处理:

(一)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企业负责人隐私;

(二)隐瞒和截留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34日产业集团印发的《产业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科产〔2011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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