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科产〔201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集团公司从事组织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中需要安排的接待。
公务接待活动应坚持“依法依规、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决反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施预算管理,合理制定或限定年度预算总额。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禁任意扩大接待范围或增加接待项目。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履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报批程序。每次安排接待前应当填写《接待费用审批表》,实际接待费用不得超过被批准的(单次)预算额度。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或住宿,应在定点酒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00元/人。在武汉市外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接待费用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严格审批和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不得列支与会议和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予以责令退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